一位华裔市民被警员发现在约克区一处路口没有依停车牌指示停车,遭警方发出告票。被告以警方庭上做证时未有正确描述汽车颜色为由,对初审裁定提出上诉,被安省法院(Ontario Court of Justice)驳回。
案中警员作证表示,发现一辆蓝色现代Elantra四门轿车,未有依停车路牌规定停车,警员尾随并截停该辆汽车,依例向驾驶者发出告票。警员表示,该辆违规汽车自始致终一直没有离开他的视线,即使警车内摄像机拍摄的影像显示两车间有一定距离。警员指该辆汽车为「深蓝色」,被告指在摄像中违章汽车显示为黑色。警员指摄像机未能如实反映汽车真实颜色,但他可以认定就是被告的汽车。
省法院指庭审程序无错 被告在上诉中表示,基于作为证据供给法庭的摄像中所显示汽车颜色,以及周边绿化的真实况存在落差,控方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自己的汽车,与摄像中所拍摄的违章汽车为同一辆。控方指作证警员已合理解释被告汽车真实颜色,与摄像中所显示颜色存在差距的原因,且警方做证与摄像证据一致,证明当日是被告的汽车未有按停牌指示停车。
法庭驳回被告提出有关事发地点路名的争议,及对汽车所停位置、角度的质疑。被告又质疑在初审时法庭只播放所拍摄录像的视频部分而没有音频,因而未能反映当时被告在被截停时连续出说「不」,质疑警员搞错违章汽车的身分等情况。上诉法庭认为被告在庭审时未有要求出示证据,原被告双方对于只播放证据视频部分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即使被告被警员截停时真的提出过异议,也不影响案件结论。况且被告应该在庭审的交叉盘问时提出这一点,以便太平法官做出裁决时考虑。在上诉时提出这一点试图证明初审程序有错不能被接受。
安省法院指原庭审太平法官基于警员的作证,和摄像证据得出合理结论,庭审程序不存在错误,因此驳回被告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