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安省华裔女子对种植大麻并一应相关罪名作出认罪后﹐罪名成立及被判刑之后数年﹐旨在遣返她的司法程序开始了。这时她才想起要对定罪和判刑上诉。但时限早已大大超过。但安省上诉法院法官认为情况特殊﹐因此同意让她在5年之后提出逾期上诉。上诉人称,她不通英语﹐认罪时仅在当天和律师见了一次。律师也没有告诉她此举可能带来的遭遣返后果。
来自中国大陆的陈芳(音译﹕Fang Chen)﹐2007年成为加国永久居民。2010年1月15日﹐她对种植、贩卖大麻﹐偷电和天然气等罪名认罪。
她在审判前已经被拘押135天﹐之后是半年的居家服刑﹐然后缓刑一年。
她被没收所有房产、个人资产﹐包括汽车﹐和2.5万元保释现金。
她的丈夫监禁45天之后﹐被判一年拒绝服刑。他之后遭遣返﹐但于2012年提出上诉﹐并被允许留在加拿大。
陈芳在完成家中服刑和缓刑之后﹐曾经回中国﹐到2012年6月重返加拿大。但此际她曾被扣留﹐并被告知可能接受一次拒绝入境聆讯。到2013年12月她接到参加一次移民部面谈的通知。她于2014年1月聘请一名移民律师﹐参加了面谈。
到了2015年12月﹐她再次接获通知﹐她因严重犯罪﹐将面临遣返程序。该程序的第一步﹐是进行入境聆讯。这场聆讯定在今年4月15到17日。至此﹐陈芳决定上诉之前的大麻罪名和刑期。但时限早过﹐她为此向安省上诉法院申请﹐要求超时上诉。
法官考虑了她要求逾期上诉的几点理由。
她表示﹐当初认罪时不知道还会带来被遣返的后果。如果当时知道﹐就不会认罪了。她说﹐她不通英语﹐认罪时仅在当天和律师见了一次。律师也没有告诉她此举可能带来的遭遣返后果。她宣称﹐如果她当时知道﹐她会对罪名成立和刑期都提出上诉。
此外﹐她宣称﹐如果可逾期上诉﹐她的上诉理由是﹕当时她的律师并没有给予她充分的信息﹔检控方面并没有充分的证据给她定罪﹔她的律师有利益冲突(代表她本人和她丈夫)。她也在考虑对该律师提出相关的投诉。
法官表示﹐陈芳虽然在定罪和判刑的法定期限30天内没有上诉﹐但也不能就此合理地责怪她以前没有及时行动。政府早在2012年就通知她﹐可能对她进行遣返。但是为此和她进行的面谈是在一年半以后。面谈后又过去了23个月﹐这才再次告诉她﹐遣返她的聆讯开始。而此时﹐她也立刻行动聘请刑案辩护律师。
法官表示﹐没有进一步探讨其上诉理由是否成立的必要性﹐但至少她的上诉有一定的基础﹐为此尽管时光过去许久﹐仍同意她对数年前的定罪和判刑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