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新布瑞斯维克省(New Brunswick),一对夫妇按期递交离婚申请,被本省法院驳回。法官对此解释说,这对夫妇在分居期间仍有性关系。
这对化名K.L.S. 和 D.R.S的当事人,2004年结婚,2010年分居,并向上诉法庭递交离婚申请书。随后丈夫搬出原来的住宅,单独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居住,夫妇俩各居该城市的两端。在分居期间,女方有时又找到男方,发生性关系。彼此遂达成一个新的规则,这样持续了几个月。
当日前上述俩人到了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法官拒绝了他们的申请。对此法律顾问摩尔曼(Sean Moreman)昨天(22日)表示,打算离婚的移民,有必要了解加拿大的离婚法,它的制定源头是“劝和不劝离”。1968年之前,在加拿大离婚极其困难,只有充分证明对方“有错”,即抓住对方的“短”,才能离婚。这年时任联邦司法部长的特鲁多(Pierre Trudeau),主张使相关规则“现代化”。由此加拿大的离婚法大幅放松,实现了“无错离婚法”("no-fault" divorce law)。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破裂,就构成离婚的合法理由。
最初规定分居时间为三年,1985年“离婚法案”(the Divorce Act)实行改革,减少到一年。在分居期间若还有性关系,就证明仍有和解的可能。当法官最近据此做出上述判决后,当事人却坚持说“那只是性”(just 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