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国女移民入稟卑诗省最高法院﹐指控当她在中国签署离婚书时﹐其前夫隐瞒他两间中国公司的股值﹐也未有宣布他的个人银行户口中有200万元﹐因而分少了家產﹐故要求赔偿损失。但由於她是过了离婚后两年的期限才提出申请﹐故要另提证据说服法官,她是有理由於过限期后仍提出分家產方面的赔偿。
该名中国女移民於1989年9月在中国结婚后﹐於2005年与丈夫移民加国。至2011年﹐其丈夫要求离婚。她声称其丈夫曾恐吓她﹐倘若不同意离婚﹐他会伤害她及她的家人﹐并自行列出离婚条件同意书﹐要她签名,并於2011年6月两人返回中国办理离婚手续。
其后,她发现当时其丈夫未有向她隐瞒了两间位於中国的公司的股值﹐也隐瞒了他於其个人银行户口中有200万元﹐因而她只分获50万元。她指於中国某城市的婚姻註册办公室签名离婚时,未有聘用律师﹐恐怕对方反对。她指当时的离婚条件包括﹕於加国拥有的住宅﹑私家车及其他财物归她所有﹔於北京的一间住宅则归丈夫所有﹔位於中国另一个城市的一间住宅归她与他们的女儿所有。其前夫否认曾恐吓及强逼她签离婚书﹐但承认当时两人发生争吵﹐他用手打过她。她也承认当时有还击。
该名中国女移民入稟卑诗省最高法院﹐指控其前夫於2009年2月打她左边面部而令她受伤﹐令她永久性地部分听觉失灵﹐要求法院判决其前夫要作出赔偿。但其前夫作辩称﹐根据《有限法例》(Limitation Act)﹐她过了两年限期才提出诉讼﹐故申请不应获接受。但兴讼人指根据修改的《有限法例》第s. 3(k)(ii) 章﹐她有权於过期限后仍提出诉讼。
最高法院法官对上述兴讼人因被袭击而要求赔偿部分作出判决﹐指根据1996年推出的法例﹐兴讼人的申请限期应是2011年,但由於2012年修改的《有限法例》﹐故她的申请於2013年6月开始重新有效﹐所以兴讼人现时有权提出申请赔偿。她也同时提出另一项起诉﹐要求前夫提供赡养费﹐同时赔偿当时其丈夫隐瞒的财物。
其前夫也同样根据《家庭关係法例》(Family Relations Act)指出﹐上述申请也过了两年期限﹐故不应获得法院接受。法官同意根据新的《家庭法例》(Family Law Act)﹐上述申请已过了两年期限﹐故兴讼人再无权提出有关赡养费的申请。至于家产部分﹐兴讼人争辩指她是过了两年后才发现其丈夫当时未有向她宣布其两间位於中国的公司的股值﹐也未有宣布他於其个人银行户口中有200万元。
法官指根据《家庭关係法例》﹐两人离婚时分家產﹐最重要是顾及公平﹐兴讼人指她是受压力才签该离婚书﹐故当时已感到不公平﹐现时过了3年才提出赔偿申请,那只能根据第s.68章再向法院提出申请﹐但要说服法官她有理由於过限期后仍有权提出分家產方面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