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买房后,在交楼日之前以更高价转手,以赚取住宅在期间升值所带来的更大利润,是房市火红期间常见的短炒投资。虽然利润随时以倍数计算,但帝国商业银行(CIBC)财富顾问服务总经理戈隆贝克(Jamie
Golombek)警告,这种投资方式有可能会被加拿大税务局(CRA)当作营业收入(business income),所有利润都必须课税。
五间出租房 持货仅九月
戈隆贝克在《金融邮报》发表署名文章,讲述一名女子数年内卖掉六间报称出租的房子,赚取逾10万元后,最终与加拿大税务局(CRA)对簿公堂的经过。案情指,女子购入的其中五间房子,平均持有时间只有九个月。
事主报称售房因「租金太低」女子供称购入房子,是「为了退休后创造租金收入和额外收入」,但因为「租金太低」,有明显亏损,所以没有长期持有,而是在短期内把房子转售,因此只须就「资本收益」(capital
gain),即一半利润课税。但加拿大税务局不接受女子有关说法,认为她「有丰富经验,不可能不知道房价与租金有关连」。
法院裁定事主求短期回报
税务法院最终裁定女事主败诉,认为她买房只是想「以最快机会」转售获利,旨在赚取短期投资回报,不是想长期持有、用来建立「多元退休投资组合」,因此女子必须就「营业收入」支付税款,即全部利润都必须课税。
须留意利润分别
戈隆贝克提醒,现行税务条例没有列明「资本收益」和「营业收入」利润的分别,但判例法解释了投资者赚取的利润,哪种情况下属于课税比例较重的「营业收入」,例如转售物业性质、持有时间、投资者交易次数和数量,以及为房子翻新的规模等。